在股权转让时签订平价转让甚至是零价格转让的协议是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常用的方法,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这样的做法肯定不合法。如果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会要求转让股权的老股东补税,情节严重的还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根据国税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会被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这里要注意了,如果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也就是说,企业需要提供评估报告,而不是交易双方自己签一个协议就可以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这就意味着,零价格转让是不合法的,低于初始投资成本。这是那些没有利润、只有实收资本的企业经常采用的做法。税务机关一般会很关注这种低价转让的行为。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同一个企业转让股权,老股东转让按平价,而增资进入企业的股份却按溢价,这相当于是给了税务机关一个明明白白的市场价格,所以这样做肯定是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其实这一点是比较难以判断的,很多时候无法操作。因为即便是同行业的企业,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产品类型不同,股权的价格差异会极大。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